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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622/2026-00021
财政经贸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02-1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发〔2026〕11号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6-02-13 10:52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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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12

(此件主动公开

昆山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昆山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转贷资金。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市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转贷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流动资金贷款到期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短期应急资金。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设立和职责

第四条转贷资金总规模5亿元(首期实到资金1亿元),作为市综合风险池子产品之一,纳入综合风险池统一管理。

第五条建立昆山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重大事项专题会商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做好转贷工作,会商机制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能积极配合。

第六条 资金管理人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负责转贷资金产品日常管理、合作银行推荐、相关数据信息提供及分析以及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工作;合作银行承担项目推进及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转贷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诚信经营,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具备合作银行发放续贷条件。对于挪用于违规领域或限制性行业的贷款,不予支持。

第八条转贷资金只用于与资金管理人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机构开展转贷业务。各合作银行承认本办法,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四、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九条转贷资金使用遵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十条资金管理人应与合作银行签订转贷资金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资金。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人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为充分提高运转效率,转贷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高于7天,日综合费率为0.2‰。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的,超出天数的日综合费率为0.4‰。单个企业法人在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在一家合作银行单笔或多笔累计使用转贷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超过部分在使用期限内按照0.4‰/天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单笔转贷资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的需报专题会商机制审核同意;单个企业(以集团合并口径计算)可申请多笔但合计存续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

使用程序

第十三条 转贷资金按企业申请,银行承诺,机构审核,转贷续贷的基本程序,操作流程如下:

1. 企业向合作银行提交申请材料;

2. 合作银行内部审批同意后,出具转贷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相关材料报资金管理人,同时报综合风险池管理平台;

3. 资金管理人对申请企业的线上线下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认转贷金额并出具意见。手续齐备后,由资金管理人向合作银行指定的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4.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综合风险池管理平台专用账户,转贷资金使用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十四条资料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人负责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人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转贷资金审核,自觉接受市发改委、财政局的监督管理;督促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逾期超过20日不能归还的,及时市发改委、财政局。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1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产品。

第十八条合作银行对已出具同意续贷证明且企业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并在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取消转贷资金产品合作资格,同时暂停该银行综合风险池的所有业务,直至转贷资金归还。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财政补贴以及综合资金池业务的参与资格。合作银行工作成效将作为综合风险池的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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