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苏府办〔2024〕185号)、《市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6〕70号)等文件精神,印发《昆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经过严格推荐和考察,市政府决定聘请下列人员担任昆山市人民政府律师法律顾问,聘期为2026—2028年。名单如下(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克稳 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
王国平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乔 航 上海中联(昆山)律师事务所
沈 丽 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
张炜红 北京盈科(昆山)律师事务所
陈丽萍 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
邵 峰 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季 君 江苏乐士律师事务所
周 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雨兵 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
胡秀玲 上海市金茂(昆山)律师事务所
施立栋 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
顾 啸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倪志钧 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
附件:昆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昆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工作,保障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质量,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苏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司法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司法局部门预算。
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二章 聘任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政治素质高、职业操守好、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学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遵循依法、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心于政府公共事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法学专家应当在其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经验丰富、成就显著,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和经历;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五)法学专家应当未因学术不端行为受过处分;律师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曾任法官、检察官、立法工作者或者从事过政府法治工作的律师,其担任法官、检察官、立法工作者或者政府法治工作人员的经历视同律师执业经验。
第九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司法局对外发布选聘公告,明确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资格条件、人员构成、服务年限等事项。
(二)报名。报名采取推荐报名和自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相关高校、科研机构、律师协会、法学会、政府工作部门等单位经被推荐人同意后,可以向市司法局推荐人员,并按照选聘公告要求报名;符合要求的法律专家、律师等人员也可以自荐报名。
(三)资格审查。市司法局按照资格条件对报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向报名对象所在院校或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司法行政部门函询报名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具备资格条件的,纳入市政府法律顾问候选对象名册。
(四)遴选和决定。市司法局综合考虑候选对象政治表现、职业操守、专业能力、工作业绩等,择优拟定市政府法律顾问建议名单并报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司法局可以对候选对象进行面试。
(五)签订合同。市政府与市政府法律顾问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市政府法律顾问为律师的,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合同须明确载明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双方权利义务、保密要求、服务方式、聘用期限、费用结算、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
(六)公布。市政府法律顾问名单由市政府对外公布。
第十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期满可以续聘。换届时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对前一届律师法律顾问适当更新。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涉及法律事务的市政府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研究,提供法律意见建议;
(二)参与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项目等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论证,提供合法合理的解决建议;
(三)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和审查等工作;
(四)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案件;
(五)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政府合同和相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涉法涉诉案(事)件、信访案(事)件、重大矛盾纠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协调处理;
(七)参与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干部学法以及法治宣传教育;
(八)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授权或同意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获得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三)应邀参加或列席有关调研、论证、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期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保密义务在聘任结束后仍应履行;
(二)遵循诚信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告知委托单位所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
(三)不得利用在履职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与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市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未征得市政府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者使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成果;
(七)不得发表损害市政府或市政府法律顾问形象的言论,不得从事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八)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认真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情况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报告:
(一)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等信息变动情况;
(二)所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情况以及单位组织结构、人员构成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个人所受到的处分、行政处罚以及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四)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有关言论、行为的具体情况说明。
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报告前款规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亲自办理所承接的法律事务,未经允许不得将该事务转委托给他人处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对市政府交办或委托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其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市政府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名。紧急情况无法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应当在发表口头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者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在记录其法律意见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上签名。
第十八条 对于重大复杂法律事务,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具有相应专业特长的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前介入。
第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或者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事项,涉及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的,可以直接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支付费用。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聘请市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其他律师、专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等方式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认为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或者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市司法局研究决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机制,由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司法局应当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法律顾问办理有关政府法律事务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每年度组织一次,对其职责履行、服务质效、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方式,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一)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在当年度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连续3年“优秀”的,续聘时可简化遴选程序;
(二)聘期内存在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情况的,续聘时需正常参与遴选;
(三)聘期内存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情况的,聘期结束后不予续聘;连续2年“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直接解除聘任关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司法局报送本年度工作履职报告,并结合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如工作突出或有其他成就的,在报告中注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履职报告,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应当发出书面催告,责令其5个工作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提交或补正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市司法局对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交的履职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工作台账,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打分,并评定等次。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组织调查,根据核实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年度考核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府法律顾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说明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市司法局申请退出:
(一)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无法保证履职时间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的;
(四)其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正当情形。
申请退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应当报请市政府解除聘任关系,且不再续聘:
(一)违反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以限制人
身自由等种类的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或者因违反有关职业规范或者行
业规定,被所在单位或者行业协会处分的;
(三)个人言行损害政府法律顾问形象,产生严重不良社会
影响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连续2年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接受市政府委托任务、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中止其市政府法律顾问资格:
(一)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因言行不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调查结论尚未
作出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被启动司法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有关职业规范或者行业规定,被所在单位或者行
业协会启动处分程序的。
市司法局应当及时跟踪掌握上述情形的后续处理情况,并根据处理结果决定恢复市政府法律顾问资格或者解除聘任关系。
第三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解聘通知告知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第三十六条 市司法局对市政府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顾问主动退出、被强制退出等原因出现名额空缺,或因新领域、新事务发展确需增补特定专业领域法律顾问的,市司法局可适时启动增补程序。增补人员的聘期与本届法律顾问剩余聘期保持一致,其增补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昆山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昆政发〔2016〕71号)同时废止。
附件:昆山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标准
附件1-1
昆山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评价标准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每项考核内容扣分累计不得超过该项总分,加分项目累计不超过2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分及以上、不满90分)和不合格(不满70分)三个等次。
一、职责履行评价(30分)
(一)无正当理由缺席聘任单位通知参加的会议或者活动的,视情况每次扣5-10分;
(二)未按照聘任单位要求,对受委托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合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他涉法文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论证意见的,视情况每次扣5-10分;
(三)未在聘任单位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视情况每次扣5-10分;
(四)未按聘任单位要求提供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和行政赔偿等案件办理法律服务的,一次扣10分;
(五)未按要求提供其他法律服务,以及怠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酌情扣分。
二、服务质效评价(40分)
(一)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法文件合法性审查中,对文件中存在的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发现指出的,视情况每次扣5-10分;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中,对决策中存在的超越法定权限、内容和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未发现指出的,视情况每次扣5-10分;
(三)在合同合法性审查中,对合同文本中存在的重大法律风险未发现指出的,视情况每次扣5-10分;
(四)在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中,对行政执法决定中存在主体不适格、超越法定权限、法律适用错误以及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未发现指出的,视情况每次扣5-10分;
(五)办理聘任单位交办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因履职不到位导致行政复议纠错、行政诉讼败诉的,一次扣20分;造成重大法治案事件、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负面舆情的,每发现一起加扣20分;
(六)法律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酌情扣分。
三、工作纪律评价(30分)
(一)未妥善保管聘任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造成灭失或信息泄露的,扣20分;
(二)因办理法律顾问业务被投诉查实的,一次扣10分。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性宣传或者招揽业务的,一次扣10分。
(四)工作时间联络不畅,未能及时响应紧急情况的,一次扣5分。
四、加分事项(20分)
(一)协助开展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相关创新经验和做法在昆山市级以上会议作发言交流的,每次加5分;
(二)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肯定的,每次加5分;
(三)在化解矛盾、纠纷或者处理复议、诉讼案件以及在合同、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等起草审查等工作中作用突出的,酌情加分。
五、不合格等次事项
在考核周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给行政机关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的;
(三)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或者以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的;
(四)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政府和行政机关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经市政府书面同意,擅自将其承担的法律顾问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
法律顾问扣分达到20分的,市司法局应当告知法律顾问并督促其改进法律服务。
连续2年法律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市政府应当对法律顾问予以解聘,并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结算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