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有关的违法行为和隐患,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被依法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按照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部门网站、“12345”热线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
(二)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位置、情形、证据等;
(三)实名举报举报人需提供与其有效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的姓名(组织、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认定,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四)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查处或生产经营单位已落实整改措施的;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举报;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核查处理职能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核查并上报核查结果;
(二)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信息之日起7日内告知举报人受理情况,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举报人可以向上级部门举报;
(三)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将核查结果反馈举报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核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已经处理完毕,投诉举报人对处理意见有争议并能够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按照投诉举报流程重新予以处理;投诉举报人不能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重复投诉举报的,不再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由负责受理举报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除前款外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三)对因举报行为避免了特别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在举报核查单位提出奖励意见的基础上,按相关程序研究批准,奖励金额上限可以提高到50万元。
第十三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发放资金从昆山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受理举报的部门凭举报受理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款凭证、举报奖励事项会议纪要、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人身份证明材料,向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奖励资金支付。
第十四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最先实名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由举报受理部门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不得代领;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领取奖金理由的,经奖励发放机关同意,可以一次性延长30日。
第十七条 具体奖励金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按照规定发放。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现场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报告和奖励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方式和奖励领取办法。
第二十条 鼓励各部门通过信息化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相关奖励支出可以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2018年11月16日印发的《昆山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昆政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