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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622/2025-00090
财政经贸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5-12-0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2026—2028年)的通知
昆政办发〔2025〕60号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2026—2028年)的通知

时间: 2025-12-09 13:29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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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2026—2028年)》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昆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实施意见(2026—2028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工信产业〔2022548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居民住宅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新汽工办〔2022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新汽工办〔2022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引导绿色低碳出行,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推动我市绿色发展、建设美丽昆山做出积极贡献。到2028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16万辆;全市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占全部公交车比例不低于60%,基本实现新能源公交车的规模化运营;按照适度超前、区域均衡,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构建覆盖全市的充(换)电服务网络,力争车桩比达到1.9:1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分类推广应用

1. 推进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电动化。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除保留部分应急车辆外,全市新增及更新公交车辆原则上应为新能源汽车。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鼓励网约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2.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如用于特殊场景,且确无适配车型的,应当报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更新,优先使用插电式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在符合公务租车相关规定要求前提下,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3. 加大专用车领域推广力度。加快城市物流配送领域车辆电动化,鼓励在短途运输、城市物流等场景开展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推广应用,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城市邮政新增和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文体广旅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镇)

4. 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督促公共领域车辆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送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为新能源汽车更新工作腾挪空间。加大柴油货车淘汰报废力度,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昆山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各区镇)

(二)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5. 完善公共领域充(换)电网络布局。鼓励公共领域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桩配建要求,提高直流快充桩占比。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宾馆、医院、商场、换乘停车场、公共及道路停车场、城际公路沿线等资源,布局经营性充(换)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停车场内专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供电公司、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6. 强化对外运营充(换)电设施数据信息管理。提供对外运营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其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江苏省、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监测平台和我市数字昆山公共智慧底座(鹿路通平台),由市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落实一网统管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工信局、各相关单位)

7. 落实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小区配建要求和既有小区申请建设安装流程,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模式,做好动迁小区等无固定车位无法安装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小区的共享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且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各区镇应将充电设施及其配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资规局、供电公司、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8. 强化配套电网支撑能力。供电公司应做好配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在城市配电网建设中适度超前规划,增加中高压配电网变电布点,提升站间联络水平,提高增容改造的主变容量。优化完善城镇居民小区、城市公共设施等区域的低压配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布局高压电网,满足后续充电需求。持续开展农村配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进一步优化网架结构,适度增加行政村第二方向供电电源,提升运行灵活性。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开辟电力接入、增容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接入和可靠供电。(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各区镇)

(三)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9. 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精神,按照苏州市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昆山实际,组织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补贴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10. 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简化审批手续。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数据局,各区镇)

11.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加强生产、销售领域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汽车三包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中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在我市的售后服务点,做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服务。支持新能源汽车共享经济发展,鼓励企业采取融资租赁、分时租赁、整车租赁等车辆共享模式,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12. 设立绿色通道,保障我市新能源汽车在上牌、检验、抵押、解押、二手车交易、充电设施建设申请安装等环节享受便捷服务。在政府定价的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新能源汽车免费停车1小时、超过1小时八折收费的措施。鼓励通过技术手段杜绝油车占位现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数据局、供电公司,各区镇)

13. 研究降低我市对外运营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费用的措施,结合数字人民币推广和鹿路通平台使用,对消费者给予充电费用补贴,降低消费者充电成本。结合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等促消费活动,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各相关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国家、省和苏州市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二要推进责任落实。各区镇、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各项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责任机制和落实情况的反馈制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落实。三要注重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重大意义,显著提升社会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接受程度,培育新能源汽车消费意识,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责任分工表


附件

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责任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工作内容

牵头部门

配合单位

1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分类推广应用

推进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电动化。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除保留部分应急车辆外,全市新增及更新公交车辆原则上应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各相关单位)。巡游出租车新增和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鼓励网约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

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2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全部使用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如用于特殊场景,且确无适配车型的,应当报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更新,优先使用插电式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确需租用社会车辆的,在符合公务租车相关规定要求前提下,优先租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

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3

加大专用车领域推广力度。加快城市物流配送领域车辆电动化,鼓励在短途运输、城市物流等场景开展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推广应用,鼓励旅游景区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文体广旅局,各区镇)。环卫、城市邮政新增和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区镇)。

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文体广旅局、市邮政管理局

各区镇

4

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督促公共领域车辆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汽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将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送交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确保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废尽废,为新能源汽车更新工作腾挪空间。加大柴油货车淘汰报废力度,推进老旧车辆提前淘汰更新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昆山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各区镇)

市公安局

昆山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各区镇

5

(二)推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公共领域充(换)电网络布局。鼓励公共领域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严格落实新建停车场充电桩配建要求,提高直流快充桩占比(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各相关单位,各区镇)。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宾馆、医院、商场、换乘停车场、公共及道路停车场、城际公路沿线等资源,布局经营性充(换)电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各区镇)。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停车场内专用充电设施对外开放(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市发改委、市资规局

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供电公司、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6

强化对外运营充(换)电设施数据信息管理。提供对外运营服务的充(换)电设施,其建设运营企业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并将相关数据接入江苏省、苏州市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监测平台和我市数字昆山公共智慧底座(鹿路通平台),由市大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落实一网统管各项措施(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工信局、各相关单位)。

市数据局

市工信局、各相关单位

7

落实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要求。严格执行新建小区配建要求和既有小区申请建设安装流程,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模式,做好动迁小区等无固定车位无法安装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小区的共享充电设施建设工作,且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工信局、供电公司、各相关单位)。各区镇应将充电设施及其配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市住建局、市资规局、供电公司、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市住建局

市工信局、市资规局、供电公司、各相关单位,各区镇

8

强化配套电网支撑能力。供电公司应做好配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在城市配电网建设中适度超前规划,增加中高压配电网变电布点,提升站间联络水平,提高增容改造的主变容量。优化完善城镇居民小区、城市公共设施等区域的低压配电网建设,适度超前布局高压电网,满足后续充电需求。持续开展农村配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进一步优化网架结构,适度增加行政村第二方向供电电源,提升运行灵活性。鼓励电网企业在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优先服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开辟电力接入、增容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确保及时接入和可靠供电(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各区镇)。

供电公司

各区镇

9

(三)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严格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精神,按照苏州市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昆山实际,组织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补贴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各相关单位

10

对充(换)电设施建设实行简化审批手续。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各区镇)。

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数据局

各区镇

11

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加强生产、销售领域电动汽车供电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汽车三包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中涉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完善在我市的售后服务点,做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保养维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支持新能源汽车共享经济发展,鼓励企业采取融资租赁、分时租赁、整车租赁等车辆共享模式,开展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

公安局

12

设立绿色通道,保障我市新能源汽车在上牌、检验、抵押、解押、二手车交易、充电设施建设申请安装等环节享受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数据局、供电公司,各区镇)。在政府定价的市政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新能源汽车免费停车1小时、超过1小时八折收费的措施。鼓励通过技术手段杜绝油车占位现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数据局、供电公司,各区镇

13

研究降低我市对外运营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费用的措施,结合数字人民币推广和鹿路通平台使用,对消费者给予充电费用补贴,降低消费者充电成本(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各相关单位)。结合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等促消费活动,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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