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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622/2025-00080
城建环保决定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5-11-11
市政府关于修改《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昆政规〔2025〕8号
有效

市政府关于修改《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 2025-11-11 13:22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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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20251028日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昆政规〔20173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是优化文件整体架构。文件章节结构进行系统性调整,重新规划并规范了总则、保障对象与条件、住房保障申请、受理与审核等九个章节的标题与逻辑顺序,并对条款格式进行规范

二是规范与上位法衔接。针对原政策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家庭直系亲属房产的总住房面积,修改为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并明确相关审核标准。

三是优化实施操作细则。结合文件执行中相关部门反馈、业务场景变化等,对申请材料等实操细节进行完善。

四是新增保障性住房方式。在原有货币化补贴方式基础上,增加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五是废止旧规更新名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统一文件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和表述方式,并对与当前工作实际脱节、操作性不足的原有规定,依法依规予以删减,提升文件时效性,增强文件的实际执行效能。

是明确有效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20171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110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51111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2017110日昆政规〔20173号文发布

根据20251111日昆政规〔20258号文修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住房保障行为,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切实解决本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山市行政辖区内,实施住房保障进行的申请、审核、年度复和保障性住房产权变更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昆山市住房保障主要实行货币化补贴的方式,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租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下称经适房)购房补贴

第三条  市住建局是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包括规划编制、政策修订、计划安排、统计调研、审批保障资格及考核、年度复、培训等。

市民政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审定工作。

市资规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情况认定及登记(含对保障性住房限制转移登记)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户籍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保障计划,按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确保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的资金。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发改、统计、工会、市场监督、公积金中心和市各金融机构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有关工作。

各区镇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上报计划、资金落实、日常管理和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的审核工作,并将保障性住房补贴纳入区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住房保障的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包括: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低收入。最低收入是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和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低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50%以下的家庭;中等偏低收入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70%以下的家庭。

第五条  住房保障对象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租房补贴申请人具有昆山市户籍并连续满5年以上(含5年);购房补贴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中必须有2人具有昆山市户籍并连续满8年以上(含8年)。

家庭成员是指:

1)申请人夫妇及其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子女;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服刑人员;

5)与申请人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在同一户籍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下列房屋认定为申请家庭的现有住房,计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名下现有的全部私有房产;

2)家庭成员名下现承租的全部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曾经购买过的保障性住房;

4)现实际居住的属于家庭成员直系亲属的住房

5)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房产;

6)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已被拆迁的房产;

7)家庭成员因离婚而失去的住房(办理离婚手续年限满5年的除外)

8)家庭成员有实际居住权但没有办理产权的房产(包括农村宅基地住房)。

9)其他情况:阁楼、经营性非居住房屋计入住房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计算车库不计入住房面积违章搭建的房屋,应当拆除,在未拆除前应计算住房面积。

第六条  其他条件及说明:

1.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单身人员也可视作一人户提出申请公租房补贴住房保障方式。

2.申请人未成年时随同父母享受过住房保障的,成年后独立组成家庭时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且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资格。

3.非同一户籍的一对夫妇只可任选一地申请住房保障。

4.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由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等原因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其房产面积不计入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

第三章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审核

  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填写申请表,并书面承诺诚信申报。

  申请时间。申请公租房租房补贴工作每半年度开展一次每年两次;申请经适房购房补贴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

  保障对象在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申请书;

2.户口簿、家庭人员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3.各种类的收入证明:近12个月工作单位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工资发放单3项中至少提供2项,以及社区村委会的收入证明,苏州市个人社会救助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同时须提供住房困难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和江苏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租房合同,以及由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第十条  受理。社区、村委会收到相应保障对象申请材料后,按现行申请条件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对于辖区内常住地不在户籍所在社区、村的,申请人常住地所在社区、村须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情况、经济情况、住房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初审。住房保障初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自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拍照存档。初审时须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与相应的原件进行复核,并应在复印件上写上与原件一致、签署经办人姓名、初审日期、盖上初审单位公章。初审合格后,初审单位应将所受理的本辖区内申请人名单编制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及全部申请资料送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审核。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市民政局(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比对、审定;市资规局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进行核对。联审部门要对申请人审核结果出具书面结论报告,结论报告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保障部门收到联审结论报告3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示和批准。住房保障部门将已联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昆山日报》和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住房保障部门接到异议重新调查核实,经查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章保障形式与标准

第十  公租房租房补贴:

1.补贴基准:1人户每人每月45/平方米,2人户每人每月35/平方米,3人户(含)至6人户(含)每人每月30/平方米,6人户以上每人每月25/平方米。补贴面积标准为每人18平方米。

2.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按补贴基准的70%进行补贴。

3.最低收入、特困住房保障对象按补贴基准的95%进行补贴。

4.补贴基准的制定应根据租赁市场价格变化,每年5月底前由发改、财政、住建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市政府。

5.租房补贴按季度发放,因申请家庭情况变化的,于下一季度调整发放。

第十  购房补贴:

1.价格标准:购房补贴标准每年由市发改会同财政、住建部门根据上年度全市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50%共同确定并报市政府。

购房补贴标准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补贴的最高限额。所购房屋单价的50%高于或等于购房补贴标准时,以购房补贴标准计算所购房屋单价的50%低于购房补贴标准时,以所购房屋单价的50%作为补贴标准。所购房屋单价的确认: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为准存量商品住房以《存量房买房合同》确定的交易价格为准,如交易价明显背离市场价的,以经住建局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

2.面积标准:

1)政府购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最高为75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小于75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补贴;

2)保障对象购买房屋的面积不得小于人均18平方米的保障标准,但不得购买高档住宅,最大产权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

3)获得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对象不得购买申请时进行房产调查被核对过的住房(直系亲属内部卖、买)。

第十逐步实现和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在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基础上,将保障性住房建设分为配租型和配售型两种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住房保障实施及保障对象相关权益义务

第十  公租房租房补贴的管理:

1.公租房租房补贴的保障对象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领取租金补贴。

2.公租房租房补贴的保障对象因家庭人口、收入情况发生变化,须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及时报住房保障部门,以便于适时调整公租房租房补贴。

第十  购买经适房政府货币化补贴的管理:

1.政府货币化补贴保障对象选购住房的范围:全市新建交付的普通商品住房或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存量房。

2.保障对象凭《住房保障资格核准单》和身份证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领取《市区中等偏低收入及以下住房保障家庭政府购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资格证明有效期为1年,超过1年不购买的,视作自动放弃。今后如需申请政府购房补贴,必须重新办理。保障对象在领取资格证明前应将原享受的住房保障退出(即保障对象承租的公租房退还给产权单位,租房补贴停止发放)。保障对象凭相关单位出具的退出证明方可领取资格证明。

3.住房保障对象可凭资格证明在有效期内选购商品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政府购房补贴领款凭证》。

4.住房保障对象选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在住房保障对象和房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加注政府购房补贴字样,写明政府购房补贴金额,结算购房款时扣除政府购房补贴金额。由房产开发商凭《政府购房补贴领款凭证》、购房合同和资格证明到住房保障部门结算。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和结算补贴款后,在购房合同上加盖政府购房补贴印章,房产开发商领取商品房交付备案证明以后,住房保障部门将相应购房补贴划入该房产开发商的账户。

5.住房保障对象选购存量房的,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必须加注政府购房补贴字样,写明政府购房补贴金额,并实行交易资金全额托管。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和结算补贴款后,在购房合同上加盖政府购房补贴印章,将购房补贴款转入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资金托管账户。交易完成后,补贴款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资金托管账户划入房产卖出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住房保障对象利用政府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产权登记时,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政府货币补贴(比例),纳入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

7.住房保障对象与房屋开发商或存量房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后又达成一致,因本人要求取消购房合同的,将视作该住房保障对象自动放弃该年度住房保障。如买卖双方解除合同,涉及一手房的,已经支付的政府购房补贴由房产开发商全额退回,涉及存量房交易的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从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中全额退还。如有违约责任的,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8.住房保障对象贷款购房的,则抵押物为整套住房,不再另行办理政府同意抵押登记的手续。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应将贷款额度控制在扣除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价值范围内,政府不承担个人抵押贷款的还款责任。处置设立抵押权的政府补贴购买的房屋时,必须优先向住房保障部门缴还全额政府补贴款。以上内容应在抵押合同附件中注明。

9.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只能购买一次(一套)经济适用房。

第六章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

第十  经适房产权管理:

1.已取得原经适房实物分配申购资格的家庭,其购买的经适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满5年的,转让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保障性住房购买时价格的差价的50%交纳收益金;满10年的,转让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保障性住房购买时价格的差价的30%交纳收益金。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税务核定计税价格为准。

2.已购买经适房的家庭满五年后可按收益金的交纳标准出资取得该住房的完全产权。经适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条  货币化补贴共有产权的管理:

1.住房保障对象利用政府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该住房在5年内不得转让;满5年转让该住房的,所得款项按出资比例进行分成。转让时涉及的出售方所应承担的税收、规费,按出资比例各自承担。

2.利用政府购房补贴购买住房的家庭满五年后可按出资比例,出资收购政府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一条  经适房实物分配、利用政府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转让时间以购房发票时间为准。

经适房实物分配、利用政府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因离婚析产、继承的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个人的产权部分可依法转移,房屋性质不变。

经适房实物分配、利用政府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转让时,交易管理、登记部门应查验收益金缴纳情况。

二十二条  收益金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代收并纳入城市住房基金管理。

第七章年度复审

第二十  年度复审是指由住房保障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度对已取得公租房租房补贴资格的保障家庭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提供复审材料的保障家庭视作放弃下一年度的住房保障,不再具备租房保障资格。

第二十  住房保障部门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发出对保障对象进行复审通知。各初审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收自辖区保障对象的复审材料,并将复审材料汇总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复审材料应与申请材料相同。

第二十  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复审材料后,将联合市民政局、市资规局30个工作日对每个保障家庭的保障条件重新核定,并将复审结果告知保障对象。

第二十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复审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调整的具体方法如下:

1.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脱保但未超过低收入标准的,将按低收入标准进行租房补贴。

2.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低收入线但未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的,将按中等偏低收入标准进行租房补贴。

3.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因家庭经济收入增加而超过中等偏低收入线的,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4.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因经济条件变化,且符合政府购房补贴条件的,可申请购房补贴。申请被核准后须退出公租房租房补贴保障序列。

第八章退出机制

二十七  对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做到应退则退。

二十八  坚持诚信申报的原则。对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住房保障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提出申请并已进入审查程序的,取消其申请。

2.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但尚未获得住房保障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

3.对已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住房补贴的,追回已领取的补贴。

4.对已购经适房的,责令限期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其他

第三十条  各区、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住房保障工作具体操作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1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1110。本办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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