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2025年3月4日下午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昆山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昆政规〔2019〕2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关于文件适用性。一是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等最新管理要求,将条文表述“城市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涉及条文: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将条文表述“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详细规划”,修改涉及条文: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将城市设计分为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修改涉及条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二是删除第八条,具体建筑限高由详细规划确定,依据色彩专项规划研究成果修改第九条,并修改第十条中关于重点城市区域的规定。三是删除第十四条,因区段城市设计在前款“第十条”统一规范表述为“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并在前款“第十一条”规定应与相应层级的详细规划同步编制,纳入详细规划同步上报审批。四是将第二十条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审核城市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中的“城市设计”调整为“规划条件”。
(二)关于文件规范性。一是将名称修改为《昆山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二是删除第十九条,根据涉公平竞争方面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此条部分内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三是将第二十三条中负责解释部门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修改为“昆山市人民政府”,补充说明“具体解释工作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四是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至2027年3月26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山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昆政规〔2019〕2号)根据本决定作出修改,重新公布《昆山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2019年3月22日昆政规〔2019〕2号文发布
根据2025年3月27日昆政规〔2025〕2号文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彰显昆山风貌特色,推进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昆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设计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是国土空间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贯穿于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城市设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昆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城市设计专家咨询论证机制,负责城市设计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城市设计方案的决策咨询。
第六条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所需的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建筑风貌遵循以下要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设计应以品质提升为主,建筑风貌重点突出 “中西合璧、精致现代”,外围区镇以风貌控制为主,重点突出 “江南风情、古今交融”。
第八条 建筑色彩遵循以下原则:昆山市域分为城市集中建设区、西部阳澄湖旅游度假片区、南部水乡古镇旅游度假片区三个片区,实施差异化空间调控措施。其中:城市集中建设区突出冷暖交织,以明亮的暖白色系为基调;西部片区突出素净润雅,以中高明度的灰色调和暖色调为主;南部区域突出古朴素雅,以中高明度的灰白色调为主。
第九条 重点城市设计区域包括青阳港区域、大渔湖区域、昆山高铁南站区域、老城区域、重要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区域以及重要滨水地区等能够体现昆山文化、风貌特色的区域,形成“市级-片区级-镇级”三级重要区域,实现老城区焕新、新片区塑形、全领域激活。
第三章 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城市设计包括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
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包括跨区域层面、市域层面、中心城区层面、乡村层面,是指导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的重要依据。
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是指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划定一定范围进行详细城市设计的区域,包括重点地区和一般指引区城市设计。
地块城市设计是针对具体地块编制的实施性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分为单独编制、与相应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两类,鼓励同步编制。详细规划中的城市设计应与相应层级的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并纳入详细规划同步上报审批。
第十二条 单独编制总体规划中的城市设计要求如下: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管委会、昆山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的镇人民政府可组织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并落实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不得违反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总体城市设计经审查通过后,报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地块城市设计要求如下:
地块城市设计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论证及审查,并将相关成果纳入详细规划报昆山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块城市设计应符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论证确需对原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对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城市设计编制应注重公众参与,可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十五条 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的,在城市设计成果审批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0日。
第十六条 城市设计成果批准后,需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章 实施与管控
第十七条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城市设计的实施管理。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提出或者明确规划条件时,应根据详细规划将城市设计控制和引导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城市设计控制和引导要求尚未纳入详细规划,但符合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可根据城市设计列入规划条件。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审核规划条件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城市设计工作,依托“一张图”系统,建立城市设计管理辅助决策系统,并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系统平台。
第十九条 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规划监督检查时,应加强监督审查城市设计工作。开展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时,应同时评估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实施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