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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622/2025-00008
国土农林水利通知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5-02-05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政办发〔2025〕10号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5-02-05 13:43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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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7

    (此件公开发布)


昆山市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地合作社管理,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地合作社,是指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民以承包地的经营权作为主要出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转化为股权,由合作社对流转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地,是指通过入股、出租、委托等方式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农地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粮油、果蔬、水产、畜禽、花卉苗木等种养类型的农用地。

第四条 鼓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的行政村(社区)组建农地合作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社区)组建1家农地合作社。合作社依据章程,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五条 区镇负责统筹辖区内农地合作社的组建、经营和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科技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组织运行

第六条 农地合作社应具备以下特征

1)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或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理事长

2)以成员合法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为主要出资方式;

3)入股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兼顾使用现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第七条 农地合作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在当地登记机关设立登记,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农地合作社应严格落实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执行监事)制度。“三会”成员均应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农地合作“三会”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行使职权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执行监事)每季度活动1次,所有会议及活动统一登记“三会”台账

第十条 农地合作社章程、名称、住所、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出资情况、业务范围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经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变更决议,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成员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 农地合作社办理设立、变更等手续后,持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以及章程、成员出资名单和“三会”组织登记表报区镇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对无农民成员实际参与、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运营的农地合作社,应逐步通过清算、清退、解散等途径予以妥善处理,依照法定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地合作社应引导经营主体有序向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因地制宜探索优化经营模式,稳步提升单产水平提高经营效益,保障成员分红。

第十四条 农地合作社资产资源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施线上公开交易。土地经营权等资源性资产招租应严格把好经营主体关,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地合作社资产资源续租,应对经营主体的职业技能、经营效益、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五条 农地合作社资产资源交易应统一合同管理,经济合同全部上传市农村三资管理平台,交易结果按规定公示,并报区镇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农地合作社应合理确定土地租期,合同租期一般为35年,并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衔接;应适时调整土地租金,参照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与单产、规模、地力、生产管理等因素相关联的土地租金调整机制

第十七条 农地合作社应强化租金收缴,租金实行先缴后租,并视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按照租赁合同类型和期限,加强合同履行情况跟踪。

第十八条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整治后新增的种养面积,鼓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至农地合作社统一经营管理,根据面积享受经营收益。

第十九条 农地合作社应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会同经营主体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根据地块种养情况,分类落实管护措施,并做好耕地地力保护和提升,防控农业面源污染。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农地合作社所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农地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或者按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按要求建立成员账户,实际发生经济业务纳入市农村三资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农地合作社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应收款、应付款管理制度,定期清理往来,对于拖欠集体的各类财物,要制定清收计划,落实清收责任人,限期收回。

第二十三条 农地合作社应定期开展清产核资掌握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明晰资产资源权属。对于清查结果有变动的,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管理流程,报区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

第二十四条 农地合作社不得举债经营、举债建设、举债分红,严禁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资产资源抵押、担保等行为。

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农地合作社盈余分配应在区镇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量入为出、以丰补歉”的原则,由理事会形成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报区镇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农地合作社当年盈余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上年度亏损;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

)实行保底盈余返还

(四)实行二次盈余返还;

(五)未分配盈余使用。

第二十七条 农地合作社在弥补上年度亏损后的利润部分,按照不低于5%公积金、5%公益金、10%风险基金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如当年度经营亏损或不足以支付盈余返还的,可少提或不提。

第二十八条 农地合作社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改善生产条件等。弥补合作社亏损,应当优先使用当年利润,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盈余公积。

第二十九条 农地合作社按章程规定或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根据当年度未分配盈余情况,可按不高于20%的标准,提取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和农业基础设施使用费,用于村(社区)的公共服务支出。

促进发展

第三十条 农地合作社根据规定享受财政补贴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各区镇、各部门应依法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优先和便利。

第三十一条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政策,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的土地,按相关政策享受流转补贴,并应足额及时拨付到位。

第三十二条 支持农地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展质量认证、品牌营销、技术创新与推广、信息宣传、技术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农地合作社立足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培育发展农地合作联社及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农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监督保障

第三十四条 农地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社务公开制度,涉及合作社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随时公开。以易于理解的形式如实向本社成员公开年度财务报告、收益分配等信息,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全体成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农地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财务审计制度,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由监事会(执行监事)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镇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组织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建议意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七条 区镇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农地合作社运行情况调研。对于存在经营风险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指导意见对于连续两年或以上经营亏损的,须制定“一社一策”提升方案,并督促合作社加快整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昆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印发前发布的本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整或进一步明确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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