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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ss622/1999-00155
科教文卫通知
1999-10-20
关于印发《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9〕59号
有效

关于印发《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1999-10-20 14:35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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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1999 年 9 月7 日第 1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20日

周庄古镇保护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周庄古镇的保护,继承优秀的江南水乡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周庄镇总体规划》、《周庄镇镇域及总体规划》以及《周庄古镇区保护详细规划》,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古镇保护基本宗旨:
一、古镇保护的中心主题是:保护祖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独具特色的江南水乡风貌景观,使周庄古镇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和旅游重镇,列入联合国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二、古镇保护的主要内容是:0. 47平方公里古镇重点保护区及旅游配套控制区范围的划定和保护;古镇各级文物点的保护;古镇风貌的保护;古镇空间格局的保护;古镇重点保护区旅游配套控制区建设高度控制和古镇传统文化的继承与经济的发展。
三、古镇保护的基本要求是:充分协调保护与利用、改造与开发、旅游与经济的关系,从人文发展的角度认识保护的含义,制定具体的保护规划。在保护古镇历史文化传统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古镇的文化内涵和潜在优势,提高旅游的品位。
四、古镇保护的主要原则:保护古镇风貌、整治历史环境、提高旅游质量、改善居住条件。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古镇重点保护区及旅游配在控制区的保护与建设。对新区、农村规划建设适用部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周庄镇人民政府主管古镇重点保护区有保护及旅游配套控制区的建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扎口管理、专业队伍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并建立专家小组开展指导工作。
第五条 凡周庄镇居民、村民以及进入周庄镇的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六条 在古镇重点保护区内,凡涉及到以下事项,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旅游配套控制区适用部分参照执行。
一、居民、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危房翻建;古建筑、人文景观的恢复;
二、建、修房的基础、层高、檐高、屋面、立面、门窗、屋脊等尺寸及式样和用材与外墙粉刷;
三、沿街店面的门面开设、改造、装饰等;
四、空地的利用;
五、基础设施、河驳、踏渡、路面、弄堂的维修、保养;
六、古树名木保护及绿化的施工养护;
七、河道保洁与车辆、船只的通行;
八、三线的架设;
九、危房的检查与抢修。
二、规划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凡古镇重点保护区及旅游配套控制区内申请建、修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出具原房屋产权证书;
二、提交申请书,同时出具单位(或个人)的用地面积图;建(修)房的平面图、主立面图、门窗式样、屋面布置、层高、外墙粉刷、建房材料等说明;
三、经所在地居委和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现场查看核实并会同专家小组审核,再分别经镇政府领导、市建委、市政府分管领导逐步审批,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八条 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在施工前应派员到现场实地按图定位,严格把关,施工中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景点恢复、古镇筑、民居及附属构筑物的修缮、危房翻建以原环境、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传统的苏帮、徽帮、绍帮工艺), 恢复其原来面貌,做到“修旧如古”。
第十条 景点恢复、古建筑、居民及附属构筑物的修缮,危房翻建,新地基基础,不得超过原基础高度。层高一层不得超过2. 7 米,二层不得超过5. 4米。
第十一条 景点恢复、古建筑、民居及附属构筑物的修缮,危房翻建以及门面装饰的外墙粉刷、门窗油漆,应采用适宜的色调。严禁用现代建筑材料饰面。
第十二条 古镇重点保护区隐蔽地段的古建筑、民居、危房的翻建、修缮及与古镇重点保护区内不协调、不相称建筑物的改造,必须遵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古镇重点保持区沿街严禁增开店面。对不符合保护要求的店面改造,均须按明、清式样:木店板、摇杆门、上下木门槛,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店板沟。
第十四条 人文景观、重大历史意义的遗迹,重要古建筑的恢复,须按出处原意,按图索骥,做到与原来格局、古镇格局相一致。
第十五条 街道、古石桥、河驳、弄堂、风火墙、漏窗的恢复、修缮,应以明、清建筑为蓝本,按照原环境、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的要求施工。
第十六条 对古镇重点保护区及旅游配套控制区中的空地,应严格控制,除恢复一些必要的配套古建筑外,应以增加绿化为主。
第十七条 古镇重点保护区内恢复建筑的层次,为平房与二层楼房;旅游配套控制区以二层为主,配以少量的三层楼房;旅游配套控制区以外的周边,建筑不得超越六层。
第十八条 古镇重点保护区的绿化要注意与古镇风貌协调。加强对现有古树名木、花草的养护管理。提倡和鼓励居民园内及盆景绿化。
第十九条 配备清洁卫生设备的住宅、饮食业店辅,应当在适当的位置,留有污水排放管头,以便与污水处理站的集污管联接。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向河道中排放污水。
第二十条 自来水管、污水排放管的辅设,不得破坏原路面式样、结构。古镇重点保护区的三线(照明线、电话线、有线电视线)应逐步铺设于地下。
第二十一条 古镇重点保护区河道内严禁机动船只通行,严禁向河中扔垃圾,严禁倒马桶。古镇重点保护区严禁摩托车、两用车进入(区内居民拥有的核发通行证), 控制人力三轮车数量。
第二十二条 利用古镇风貌、人文景观、古建筑等拍摄视片的,不准随意改变利用点的现状,不准随意粉刷墙壁,不准随意张贴广告、宣传品。
第二十三条 定期对古建筑进行质量监测,掌握其完好程度,适当控制参观游览人数。
三、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鼓励:
一、及时制止损害古镇风貌行为,有一定贡献的;
二、为服从古镇保护,个人做出一定牺牲的;
三、发现危房、火警等不安全因素,能采取措施制止或及时报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
四、长期从事古镇保护工作,有较大成绩的;
五、为保护古镇出谋划策,有明显效果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执法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处置,或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搭建、修缮房屋、开店面、乱装修、挖路、开门窗、破坏绿化、随意粉刷、乱张贴者;
二、不服从本暂行办法,不按批准要求翻建、修缮房屋,并不听劝阻者;
三、发现古建筑危险、火警苗头、破坏现象不及时劝阻报告,不采取阻止措施者;
四、怂勇他人违反本暂行办法者;
五、阻碍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六、从事古镇保护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周庄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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