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我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5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2〕78号),制定发布了《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5〕68号)。
2021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正式施行,明确实施奖励的范围为“重大违法行为”;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22〕92号),正式废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75号)。
现因《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5〕68号)丧失了上位法依据,且与上级规范性文件《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明确的奖励导向不符,目前已申请开展文件清理。经市政府同意,在正式废止之前,决定暂停对《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昆政发〔2015〕68号)的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