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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21-06-02 13:27 来源: 昆山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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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实效,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附件:昆山市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昆山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昆山市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增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实效,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调查是指在重大民生决策之前,应深入相关部门和基层,广泛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征求群众意见,并在对有关资料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客观的论断,为决策提供事实依据和实证参考。

第三条 凡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以及涉及公众利益的政策调整、政策措施制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本制度进行调查。

第四条 调查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调查应深入到基层一线,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确凿的第一手资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研究,透过表面现象,找出问题本质,得出正确结论。

(二)反映民意原则。调查应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国计民生,充分听取决策事项利害关系人的诉求,广泛征求各方面群众意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

(三)突出重点原则。调查既要抓住对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突破,又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全面考虑其他情况和因素对决策事项的影响。

第五条 调查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制定调查方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要求,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应包含调查指导思想、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范围和调查提纲及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二)成立调查小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调查方案要求,选调有关人员组建调查工作小组,调查人员应主要从本单位抽调。必要时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

(三)组织实施调查。按照调查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内容方法等,准备相关文件资料,开展实地调研,收集有关资料。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分析应深入、全面、科学,调查结论应切合实际、准确、客观,调查报告应该主题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合理、诊断鲜明。

(五)调查结果运用。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查完成后应将调查报告和有关原始资料及时整理成册,报市领导审阅,供决策参考。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查完成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畅通民意采集渠道,可以采取普遍调查、随机抽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充分了解民意,切实做到科学、客观、公正、便民。

第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民意调查,也可以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第九条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未按规定开展民意调查的,不得提交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同时提交民意调查报告。

第十条 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镇、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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