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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无证施工被罚,这张罚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时间: 2025-12-29 16:20 来源: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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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住建局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近日,对一建设单位无证施工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彰显住建领域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01案件回顾

2025年8月21日,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在对昆山的某装饰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程装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合同造价超过30万元,但该工程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该工程合同金额为68万元,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A公司)因工期紧张,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委托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02处理结果

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鉴于该工程合同金额为68万元,且违法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照《苏州市涉企“免罚轻罚”清单3.0版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市住建局对A公司处合同价款1%的罚款,即人民币6800元。同时依据该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已经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的情况下,对A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40元。

03法规速递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04“免罚轻罚”清单应用

《苏州市涉企“免罚轻罚”清单3.0版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中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十八条明确,建设工程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违法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对该建设工程的单位责任人按单位处罚金额的5%处罚。

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潜藏着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对此类行为必须从严管控、坚持“零容忍”。与此同时,执法过程中也应当融入柔性执法理念,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苏州市涉企“免罚轻罚”清单3.0版》为一线执法人员办案提供有力指引,推进行政合规指导深入企业。

近年来,市住建局积极推行柔性执法,准确把握执法尺度,不断加强执法监管,在依法作出免罚、轻罚决定的同时,推行涉企行政合规指导,实现企业自我纠错,最大限度给予企业主动履行、自我纠错的机会,引导企业合规发展。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努力营造宽松有序的发展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发展信心与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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