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葛建、于惠玲因保管不善,将131091578、昆国用(2014)第z2602号、131091576、昆国用(2014)第z2601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钱葛建、于惠玲
2025年7月18日